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69號原告 黃國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熊濬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8,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二、被告熊濬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住居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