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66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玉樹陳清仁 等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陳**之年籍資料。
二、相對人陳玉樹即陳清仁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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