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業經合議庭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審判期日當庭諭知,玆補書面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黃松竹法官陳思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