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 吳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財進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4,000元(即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2250號強制執行事件,甲標之拍定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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