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20號原告 余欣惠 被告 黃信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鄭銘仁
法官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