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 蔡炳炎 被告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總經理 高凰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