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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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76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告 何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547號),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870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