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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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 林寶珠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 律師複代理人 何昀樺 律師被告 林金海
林正達 林美珠 林澄福 林耀昇 林耀漋 林子堯 林子翔 林老財 林協興 林村明 林冠舜 林繪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被告 林春宇
林君怡 林君豪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謝秀婉 被告 林君惠
林君婷 林君涵 林柄彰 林朝保 林銀線 甘水田 林春蘭 林春美 林建志 林宜庭 林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16,388元【計算式:1/252×(93.95㎡+1,235.17㎡+10.14㎡)×21,900元=116,3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3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