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陳玟潔
丁翠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王詠心 律師被告 許朝睦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2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221 號(110.08.31)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交簡附民 字第 15 號裁定(110.09.08)【本件裁判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