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陳玟潔
丁翠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王詠心 律師被告 許朝睦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2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