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66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健銓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 律師( 法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健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正本於民國106年2月8日經寄存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廖健銓之住居所,上訴人並於同年月13日之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有該送達證書、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且上訴人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