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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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竹山秀傳醫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而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2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附帶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50分之9,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㈠第一審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400元,由聲請人預納(查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25日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減縮聲明為490,988元,則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不列入計算);㈡第二審訴訟費用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975元,由相對人預納;㈢第二審附帶上訴訴訟費用即第二審附帶上訴訴訟裁判費:6,285元,由聲請人預納。則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詳如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書慶計算書:
㈠第一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5,400元:
第一審聲請人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318,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由聲請人預納,嗣於民國98年9月15日以擴張聲明請求狀擴張起訴聲明為636,690元,故裁判費為6,940元,而補繳裁判費計算式3,520元【計算式:6,940元-3,420元=3,520元】,惟聲請人於98年9月24日繳納裁判費3,700元,故溢繳裁判費180元【計算式:3,700元-3,520元=180元),溢繳部分應由本院職權退還聲請人】。嗣於99年1月25日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聲請人以言詞減縮請求為490,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則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不列入計算。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
⑴第二審上訴部分訴訟費用3,975元: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245,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已由相對人預納。
⑵第二審附帶上訴訴訟費用6,285元:第二審附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為380,040元,應徵第二審附帶上訴裁判費6,285元,已由聲請人預納。
㈢而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附帶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部分2,70
0元(即第一審判決命聲請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2分之1部分2,700元)及第二審附帶上訴部分訴訟費用6,285元,合計為8,985元,上開部分訴訟費用應由附帶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50分之9,即1,617元【計算式:(2,700+6,285)×9/50=1,61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附帶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50分之41,即7,368元【計算式:(2,700+6,285)×41/50=7,368(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至第一審訴訟費用命被附帶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部分為第一
審訴訟費用2分之1,即2,700元【計算式:5,400元÷2=2,700元】。
㈤承上,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8,292元【計算式:
1,617元+3,975元(第二審訴訟費用)+2,700元(第一審訴訟費用1/2)=8,292元】,相對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3,975元(第二審訴訟費用);本件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7,368元,而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11,685元【計算式:5,400元(第一審訴訟費用)+6,285元(第二審附帶上訴訴訟費用)=11,685元】,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4,317元【計算式:11,685元-7,368元=4,317元或8,292元-3,975元=4,3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