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78號上訴人 王進居
梁淑珍 被上訴人 王許縀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即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二)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
000元(計算式:605.28平方公尺×6,000元×25000/60528=1,5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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