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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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八七號
上訴人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被上訴人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演芳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