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8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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