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詠涵 (原名: 潘美燕 )代理人 江宗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為鉦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董事,請提出該公司於本件更生聲請前1日(即民國112年10月19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並說明該公司5年內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
二、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三、說明聲請人最新就業狀況及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明細等)。
四、提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如仍從事部分工時工作,請說明有何無法從事全職工作之特別事由。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六、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失業給付、育兒津貼、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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