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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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 黃兆慶 嘗法定代理人 黃乾德 被告 黃心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9,000元【計算式:
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稅籍總現值4,000元加計原告於第2項聲明於起訴前確定之金額為4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修正理由,起訴後之孳息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