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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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37號原告泰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南屯區精科三路3號代表人 李金池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志龍 律師被告 鄭世杰 籍設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居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1310號4樓之3房(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謝承益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