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2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叁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