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354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安泰股份有限公司、丁○○、戊○○即 洪暹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安泰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全安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暨被告丁○○、被告戊○○即洪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曹瓊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