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廖宜濡原名甲○○上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宜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廖宜濡因被告乙○○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貴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拘提事項回覆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刑事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彰化縣彰化市戶政事務所函附戶籍謄本等影本,認該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5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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