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八二號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元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通知兩造(繕本送達對造)及證人等:
原告被告證人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原、被告應提出證物原件。
□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
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及答辯狀。(選用例稿)*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原告應提出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前後最近一次公布之基本放款利率表。
三、調卷:本院年字第號卷
法院年字第號卷檢察署年字第號卷查前科:被告(身分證:)
四、其他補正事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B法官徐福晉~B法院書記官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