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債權人帝壹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木火 即永鉅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如有錯誤,請更正。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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