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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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睿騰選任辯護人莊惟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睿騰自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貳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高睿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1日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所定之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自同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必要,業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本院同意先予執行,被告並自108年9月27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更丙字第897號、108年執丙字第3898號、108年執丙字第434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黃怡瑜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