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李嘉修 被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879元(即本院
109年度司執字第599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