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8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文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文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各法院判分別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合計刑期為5年6月(聲請書以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應屬誤載),於民國102年8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377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
1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98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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