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郭翔銓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制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翔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郭翔銓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竹交簡字第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民國110年8月19日確定後,由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被告於110年10月15日到案,並請求分6期繳納易科罰金,檢察官遂准予分期,請求分期繳內罰金注意事項欄亦載明「倘不按期繳者,即依法命警拘提執行,各分期繳納之款項應1次繳納完畢」,迄至110年12月20日被告業已繳納第1至2期共60,000元,惟被告自第3期即111年2月20日起,未按期繳納;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位於「新竹市○○街000巷00號3樓」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未果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繳納表、110年執字3344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現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資料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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