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略誘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信福上列被告因略誘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864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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