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佑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德盈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 律師
王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共好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柯宗志彭俊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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