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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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1號原告 王鈺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亮景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曾亮景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