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林秀榮 被告 張忠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7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乃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
9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張忠連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
2日以102年度易字第765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原告於102年4月11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賴恭利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