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30號上訴人耀順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耀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
江慧敏 律師被上訴人瑋力重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珮瑤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
翁意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17日上午10時45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及筆跡印文鑑定報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張百見法官張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