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林川裕
劉惠美 被告 李靖
陳天心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