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1年度馬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馬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楊雨倫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1年8月21日以馬警分偵字第10122607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雨倫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楊雨倫於下列時間,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8月12日22時15分許。
(二)地點:澎湖縣馬公市西衛里坡南10號。
(三)行為:楊雨倫於上開時地,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手機,撥打110報案指稱「馬公市西衛里坡南10號
發生命案」請求警方處理,經光明派出所員警獲報
到達現場,該處大門深鎖,員警在外呼叫均無人回
應,遂請消防局支援破門而入後查看,發現楊雨倫
於二樓臥室就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被移送人楊雨倫於警詢時之自白,惟辯稱係「因想要自殺
才打110報案」、「講錯話才報成發生命案」等語。
(二)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
(三)現場圖、現場照片、蒐證光碟。
三、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規定,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
報災害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揆
諸前開規定之立法理由,謊報災害,常使公務員疲於奔命,
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故參考日本輕犯罪法第1條第
16款為本條第3款之規定。是以,依本條款之立法理由以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所規定之災害,立法上並未
限制災害之種類,而係以行為人是否因謊報災害致使公務機
關疲於奔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經查,被移送人故意謊報
其住處發生命案等災害事件,致使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須調派
員警前往處理,卻發現被移送人於住處二樓就寢,並無被移
送人辯稱想自殺或其報案指稱有命案發生之情事,確實已產
生令公務員疲於奔命之情形,若當時另發生其他災害,而須
調派員警前往處理,將因此而受影響。從而,核被移送人所
為,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故意向該管公務
員謊報災害之非行。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長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
罰鍰: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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