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457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邜 耀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讓與公告姓名為「矛」耀褘,非 邜耀禕 )。
二、依個人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年息百分之0,則貴公司就債權金額新臺幣79,675元部分,請求年息百分之五之依據?
三、債務人邜耀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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