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8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被告 林孝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主張其承保訴外人煌欣機械有限公司所有車號000-0000
號汽車(下稱承保車輛),於民國105年5月11日11時29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與七寮路口處,遭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汽車不慎撞及受損,承保車輛經送廠修繕後,修復之合理必要費用為新臺幣(下同)811,085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取得代位求償權,而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811,0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㈡本件被告之住所為彰化縣○○鄉○○村0鄰○○○巷00弄00
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證;而本件之侵權行為地係彰化縣○○鎮○○路與七寮路口處,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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