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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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8號原告 謝施玉珠 法定代理人 邱明秀 訴訟代理人 賴劭筠 律師
賴淳良 律師被告 謝緯塵
謝雨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09年9月30日下午4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09年10月1日宣判,惟該日為假日而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事由,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並節省司法資源,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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