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12號聲請人 楊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87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5-ND-0000000-0│股票│1│1000│├──┼──────────┼─────────┼──┼──┼──┤│002│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股票│1│1000│└──┴──────────┴─────────┴──┴──┴──┘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