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9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馮瑞祥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本金貳拾柒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貳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柒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零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