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3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白雪公主」盜版光碟捌片及現金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事實欄二、第1行、證據欄第4行關於「七厘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正為「七厘米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事實欄末及證據欄補充「並扣得販賣所得新臺幣六百元」;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末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被告坦承犯行,具有悔意,其經此次刑之宣告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3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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