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383號聲請人 黃蔡鳳嬌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
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黃明波 住所地為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巷0弄00號,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