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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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108號
原 告 丙○○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因協同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肆佰
肆拾萬伍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伍拾
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