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9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邱超偉 律師
石繼志 律師 尤挹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賭博案件尚非重罪,爰聲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經查,本院並未另對被告為限制出境之處分,而前述對聲請人所為之限制出境處分,自95年7月31日起自然撤管,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入出境管理局管制檔查詢程式各
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未受出境之限制,本件聲請即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王奕勛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