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21號聲請人 金祖武 即財團法人 孟小冬 女士國劇獎學基金會之董
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孟小冬女士國劇獎學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孟小冬女士國劇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孟小冬女士國劇獎學基金會原捐助章程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孟小冬女士國劇獎學基金會之董事長,為配合財團法人法施行,重新修正捐助章程條文以符法令,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業據提出臺北市教育局函、財團法人孟小冬女士國劇獎學基金會第7屆第2次董事會議會議紀錄及簽到單、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原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在卷足稽。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孟小冬女士國劇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其中原捐助章程第6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4條修正後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第6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4條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捐助章程第1條至第2條、第15條,經核非屬因財團之組織不完全及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為變更,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無涉,乃相對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法院裁定,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立俐幣1,000元。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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