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相對人 陳奕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8月22日以附表二、三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8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款契約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①②102年11月28日③103年8月27日④104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000,000元②1,000,000元③500,000元④1,000,000元,詎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5年8月17日雲院忠非信決105年度司拍字第107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105年度司拍字第107號│├──┬───────┬───────┬─────────────────────────────────────────┤│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起算日│約定利率│││(新臺幣)│││├──┼───────┼───────┼─────────────────────────────────────────┤│01│2,706,238元│105年5月28日│按債權人儲利率指數變動加年利率1.32%即2.47%││││││├──┼───────┼───────┼─────────────────────────────────────────┤│02│678,033元│105年5月28日│按債權人儲利率指數變動加年利率3.12%即4.27%││││││├──┼───────┼───────┼─────────────────────────────────────────┤│03│389,154元│105年5月27日│按債權人儲利率指數變動加年利率3.12%即4.27%││││││├──┼───────┼───────┼─────────────────────────────────────────┤│04│890,895元│105年5月29日│按債權人儲利率指數變動加年利率4.52%即5.67%││││││└──┴───────┴───────┴─────────────────────────────────────────┘┌────────────────────────────────────────────────────────────┐│附表二: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0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台西鄉│成功││1213│建│116.12│全部│││0│││││││││││1││││││││││└─┴───┴────┴───┴───┴────────┴─┴──────┴───────┴───────────────┘┌────────────────────────────────────────────────────────────┐│附表三: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07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59│雲林縣台西鄉成│雲林縣台西鄉成│3層住家用鋼筋│一層40.78│180.│二層│4.45│全部│││0││功段1213地號│功路47號│混凝土造│二層55.31│20│陽台│││││1│││││三層55.31││三層│4.45│││││││││騎樓16.45││陽台││││││││││電梯樓梯間││││││││││││12.35││││││└─┴───┴───────┴───────┴───────┴─────┴──┴──┴──────┴──────┴────┘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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