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文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文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蕭文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3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類型,分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共2罪,罪質互異,各犯行之差距時間約為5個月;又受刑人目前42歲,仍有工作能力,仍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聲請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慶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附表:受刑人蕭文豪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11年10月7日112年3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4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8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467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66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9日113年7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467號113年度上訴字第4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29日113年9月2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69號(已執畢,將來檢察官於執行時應扣除)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