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3號聲請人 郭玲雯 住○○市○○區○○路000號3樓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郭玲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0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3年10月7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美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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