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原告 陳翠雀 被告 陳威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6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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