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承宗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承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承宗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28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5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楊欣怡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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