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96號原告 石世國
石朝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春花 等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曾春花之財產管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對失蹤人提起財產權上之訴訟,固應由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司法院院解字第3445號解釋、民法第10條),而不得逕以失蹤人為被告並對之為公示送達進行訴訟程序。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8號民事判決可參。
二、查被告曾春花係屬失蹤人,業據本院調閱89年度家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是依前述說明,原告自應補正被告曾春花之財產管理人,爰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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