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邱文長 被告 官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073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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